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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一起来看解读

温州检察 2023-02-09

第1684期

  8月3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就如何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一、《决定》出台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7月,浙江省委率先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温州市委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年6月,中央总结浙江省的经验做法,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中央《意见》)。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8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之后,地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出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局性工作的决定。

  《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大及市委决策部署,更高水平为温州做强做大“全省第三极”提供法治服务,更大力度为谱写“两个先行”温州篇章提供法治支撑,更加全面为加快建设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温州”提供法治保障。

  《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执法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推进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决定》贯穿的总体思路和逻辑内涵

  《决定》立足法律监督新形势,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致力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温州样板。梳理《决定》整体逻辑脉络,总的来看,集中体现了“五个聚焦”。

  一是聚焦思想指引。《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律监督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新时代温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标注了价值指引、指明了工作要求。

  二是聚焦中心大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作为政治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必然遵循。《决定》明确提出,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这是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人民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最根本保证。

  三是聚焦服务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做到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国之大者”的要求落到实处。《决定》鲜明指出,要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为温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向。

  四是聚焦质效提升。《决定》强调,要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优化法律监督格局,提高法律监督质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其中特别指出,要进一步践行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这一具体要求,明确了温州检察机关要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

  五是聚焦凝聚合力。检察履职促进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特殊重要一环。《决定》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效能、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环境为出发,对全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支持保障,各执法司法机关配合制约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决定》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一以贯之的职责所在和使命所系。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丰富内涵的新需求,《决定》对检察履职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指明了工作导向。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为指引,认真贯彻《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法治研究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深化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强化“三农”领域法律监督工作,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建设,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检察办案公开审查听证等机制,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推动构建涉海检察体系,强化监督、能动履职,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更深融入社会治理,共筑长治久安基石。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决定》专门部署加强社会民生领域司法保障,解决人 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聚焦全龄友好型社会建设,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活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强化对“一老一少”等特殊群体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同时,要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四、《决定》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水平

  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从高质效抓起。《决定》重点部署了“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效能”系列举措。

  强化做优刑事检察监督方面。《决定》要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完善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此外,《决定》还突出强调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和机动侦查工作。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决定》对生效裁判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持续巩固深化。对民事执行监督,《决定》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的精准监督,强调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和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有效监督。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决定》要求检察机关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联动机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决定》在中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出“探索开展”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实际和群众期盼,鲜明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问题的监督”,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强化检察机关在该项职能方面的职责定位,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该项新职能的重视支持力度。

  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决定》着眼扩大扩宽公益诉讼线索来源,要求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和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五、《决定》聚力优化法律监督履职环境

  法律监督落地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接受、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全面推进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题中之义。 

  《决定》对各相关部门(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配合、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与检察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制约等作了规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营造良好环境。

  《决定》要求,侦查机关有序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等工作机制;审判机关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在规范案卷调阅程序和明确查阅责任、信息保管责任基础上推进法院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刑罚执行、监管机构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监察机关依法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

  深化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是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的关键环节。《决定》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等方面的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广泛运用大数据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合力共同推进。《决定》明确要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平台和机制,完善重大问题共同商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及时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  

六、《决定》为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衔接提供制度保障

  以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衔接凝聚合力、增强效能,是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

  《决定》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寓支持于监督之中,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求审判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应当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决定》最后强调,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来源:温州市人大微信公众号审核:章 虹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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